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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本行人員,指總裁、副總裁及下列人員:
一、本行職員:指本行依本法、本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任(派)用之人員。
二、聘用人員:指本行依本準則以契約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
三、駐衛警察:指本行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置之駐衛警察。
四、本行工員:指本行僱用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