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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其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期貨結算機構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告。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其他依本會規定之項目。
期貨結算機構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