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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投資說明書之編製內容,必須詳實明確,不得有虛偽、隱匿、欠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投資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投資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投資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方式刊印投資風險警語;基金以外幣計價者,應註明基金計價之幣別。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自行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者,應再標明自行保管之字句。
投資說明書封底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董事長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