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開發行公司規劃及編製財務預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立完整書面預算制度,按月編製現金、生產、銷售、成本及資本預算,以為編製財務預測之參考。
二、本誠信原則建立合理適當之假設,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適當揭露有關資訊。
三、應由公司對企業及產業有充分認識,且對生產、行銷、會計、財務、研究、環保、工程或其他方面具有專長等適合人員審慎編製,以確保財務預測資訊品質之合理可靠。
四、應採用適當會計原則編製,並與交易事項實際發生入帳時所預期採用之會計處理一致,管理當局若預期將改變會計原則時,應將其反映於財務預測中。
五、審慎合理規劃現金及資本預算,作為編製財務預測之基礎,如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舉借長期債務或購置及處分重大資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