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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以個人名義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
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依各該款規定繳存保證金:
一、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四十萬元。
三、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三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