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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全文 13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保險應增設明細子目之會計項目如下:
一、保險收入、保險服務費用、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收益或費損、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利息收入、特別準備淨變動、其他營業成本及其他營業費用等與本保險有關之損益及各項投資評價項目。
二、現金及約當現金、保險合約資產、再保險合約資產、其他應收款、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暫付及待結轉款項、其他等與本保險有關之資產項目。
三、保險合約負債、再保險合約負債、暫收及待結轉款項、特別準備、其他等與本保險有關之負債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