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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下列風險項目:
一、人身保險業:
(一)資產風險。
(二)保險風險。
(三)利率風險。
(四)其他風險。
二、財產保險業:
(一)資產風險。
(二)信用風險。
(三)核保風險。
(四)資產負債配置風險。
(五)其他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