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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
一、各項費用。
二、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三、相關警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資訊揭露及銷售應遵循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