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營專業再保險各種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營專業再保險業對於各種再保險業務,應按預算所列險種,並分別比例
性與非比例性,就其自留部分,依左列規定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及未報
未決再保賠款 (IBNR) ,提存未決賠款準備金:
一、各險比例性再保險業務,應依據國內、外公司提供之資料,先按再保
合約所規定之核保年度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予以提存;至年度決
算時,採移動平均法,按五年累計之損失率平均上升數,推算餘下發
展年度應估計之各項未決再保賠款,與前估計已報未決再保賠款比較
,視實際情形,衡酌決定未報未決再保賠款再另增提之。
二、非比例再保險業務,在年度決算時,不分險別,一律應按當年度自留
純再保險費之三分之二提存未決賠款準備金。當年度自留賠款之三分
之二並自累積提存之未決賠款準備金項下沖減,前項純再保險費均按
原始毛再保險費百分之七十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