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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延長創新實驗期間,應檢具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辦理情形及已達成效益。
二、延長創新實驗之理由。
三、申請延長實驗期間及預期效益。
四、實驗期間所生之爭議案件及處理情形。
五、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要求限期改善者,應說明其辦理情形。
六、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應說明事宜。
前項申請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有規劃不合理、不利於金融市場、損及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者)權益,或未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效改善辦理情事者,應予以駁回。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