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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使用者:指自然人之使用者,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
二、非個人使用者:指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三、個人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之自然人,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
四、非個人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之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