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法派員監管或終止監管金融機構時,應將監管或終止監管之事實通知有關機關(構),並刊登於主管機關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