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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募集:指向不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之行為。
二、私募:指向特定人招募受益證券之行為。
三、追加募集:指於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總額外,進行募集行為。
四、追加私募:指於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總額外,進行私募行為。
五、申請核准:指主管機關以受託機構所提出相關書件予以審查,如未發現異常情事即予以核准。
六、申報生效:指受託機構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並提出申報,除因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主管機關退回者外,其案件自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之日起屆滿一定營業日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