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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係指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以從事有關銀行相關業務之學術或法制研究之贊助、國際合作與國際交流之促進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前項所稱銀行相關業務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銀行法第三條、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五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信託業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業務或其他銀行相關業務。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