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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金融機構轉投資票券金融公司之持股比率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本辦法施行前,金融機構轉投資票券金融公司之持股比率超過前項規定比率,並已經主管機關核准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者,得繼續兼營。但不得申請增加兼營之分支機構或票券金融業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