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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對授信債權應按授信戶信用,依債權之擔保情形及可能收回程度,分為四類:
一、第一類:正常授信。
二、第二類:可證明得全數收回之逾期放款。
三、第三類:收回有困難之逾期放款。
四、第四類:收回無望之逾期放款。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授信債權經評估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者,應依相關佐證資料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