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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商業銀行對金融相關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轉投資純網路銀行及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該商業銀行與轉投資事業屬同一類別之銀行部門之兼營業務,應予停止。但轉投資綜合證券商之持股比率達上該限額者,其股務代理業務及政府債券自營業務得由商業銀行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