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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金融業申請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本法第
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 向財政部辦理登記

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金融業,為前項之申請時並應經
財政部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