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漁會具有下列條件,報經財政部許可設立信用部,並核發許可證後,得辦理會員金融事業。
一、漁會會員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二、漁會會員擁有動力船筏在一百艘以上或養殖面積在五百公頃以上者。
三、前一年度漁會所屬魚市場全年漁獲交易及辦理共同運銷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前一年度漁會決算淨值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者。
五、前三年度漁會決算均有盈餘,且無累積虧損者。
六、漁會可撥充信用部事業資金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
七、漁會受託辦理之各項漁業專案放款,其逾期三個月以上放款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均以申請時前一個月月底為計算基準日。
漁會依第一項規定,報經財政部許可設立信用部後,應選派具有金融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專任信用部之主任、出納、會計、存款及放款等職務,始得辦理金融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