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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凡存總餘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或總分社 (包括儲蓄部) 達三單位以上
者,應成立稽核室 (課) ,置主任 (課長) 及稽核員。其人數視業務量及
總分社單位數之多寡酌定之。
其他業務量或營業單位未達前項標準之信用合作社,應設稽核員至少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