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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使用前條第一項國有不動產之寺廟、教堂,合於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辦理贈與手續:
一、所信奉之教義合於我國固有信仰。
二、現有住持或負責人主持,並供有神像或經常傳教集會。
三、已依法成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內容合於本辦法規定。
原附屬於前項寺廟、教堂內之神像法器等動產,為該寺廟、教堂繼續使用並為宗教活動實際所必要者,亦得同時贈與。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