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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商標權人申請提示保護,應以一商標註冊號數為一申請案,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向海關為之:
一、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之文字說明。
二、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之影像電子檔(例如真品、仿品或真仿品對照之照片或型錄等),且影像內容應為經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項目。
三、商標權證明文件。
四、聯絡方式資訊。
前項申請如經受理,海關應通知申請人;如不受理,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