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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進出口廠商,得向任一關稅局申請辦理彙總清關:
一、取得經濟部核發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或成立三年以上,
最近三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一千五百萬美元以上者。
二、最近三年無欠稅、走私或其他重大違章情事者。
三、公司進出口流程及財務均以電腦化控管者。
取得經濟部核發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之進出口廠商,如成立未
滿三年,得依實際成立期間之紀錄,審核前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