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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之貨物,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原進口地海關或就近向各地海關辦理補稅。但車輛應向原進口地海關辦理補稅。
前項貨物補稅時應填報進口報單並詳細記載貨物名稱、牌名、規格、數量、完稅價格、出廠日期、進口日期及納稅義務人姓名等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