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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保稅倉庫得存儲下列貨物:
一、一般貨物。
二、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物料及客艙用品。
三、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
四、修造船艇或飛機用器材。
五、礦物油。
六、危險品。
七、供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之貨物(以下簡稱重整貨物)。
八、修護貨櫃或貨盤用材料。
九、展覽物品。
十、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之貨物。
十一、其他經海關核准存儲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