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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
一、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但其從事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或特定保險公司商業金融活動所衍生相關義務之給付款,不在此限。
二、廣泛參加人之退休基金、少數參加人之退休基金或隸屬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之退休基金。
三、免申報信用卡發卡機構。
四、免申報集合投資工具。
五、受託人為申報金融機構且依本辦法規定申報該信託下所有應申報帳戶資訊之信託。
六、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