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所稱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指下列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
一、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五條。
二、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
四、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二條。
五、新市鎮開發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
六、都市更新條例第七十條。
七、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三條。
八、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
九、電影法第七條。
十、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十一、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
十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前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五條至第七條。
十三、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
十四、其他有投資抵減規定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