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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所稱經審定之投資額,係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定之投資金額。但審定之投資額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核准結匯而減少者,應以減少後之投資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