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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應於主機或冷媒壓縮機進口或國內產製出廠時,依下列規定計算整臺應稅機件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
一、非往復式中央系統型整臺冷暖氣機之完稅價格按其主機價格加計百分之三十五(即主機價格之一點三五倍)為完稅價格。
二、往復式中央系統型整臺冷暖氣機之完稅價格按其主機價格加計百分之五十(即主機價格之一點五倍)為完稅價格。本款所稱之主機分為二大類:
(一)凝縮機組(Condensing Unit):包括冷媒壓縮機、馬達、冷凝器、受液器、控制儀表及機架等。
(二)冷(冰)水機組(Water Chiller):包括凝縮機、冷水器、冷媒控制閥及視窗等。
三、單獨進口或國內產製出廠之冷媒壓縮機裝置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者,應先按冷媒壓縮機價格依下列規定計算主機價格,再按第一款或前款規定計算完稅價格:
(一)冷媒壓縮機未達二十馬力者,按其價格加計百分之五百(即冷媒壓縮機價格之六倍)作為主機之價格。
(二)冷媒壓縮機二十馬力以上者,按其價格加計百分之二百五十(即冷媒壓縮機價格之三點五倍)作為主機之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