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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
營利事業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之物價指數,由財政部洽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提供,並據以編造物價倍數表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