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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欠稅人已確定之應納稅捐、罰鍰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所欠金額單
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
法人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由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
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欠稅人所欠應納稅捐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
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上者,由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
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
財政部依前二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國時,應同時以書
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