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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兩廠人員得依業務需要,經本行或兩廠指派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職。
非屬前項經本行或兩廠指派者,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比照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