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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局設左列各組、室、隊、分局、支局及艇:
一、進口組。
二、出口組。
三、稽查組。
四、倉棧組。
五、緝案處理組。
六、總務室。
七、法務室。
八、資訊室。
九、人事室。
十、會計室。
十一、政風室。
十二、機動巡查隊。
十三、五堵分局。
十四、六堵分局。
十五、桃園分局。
十六、花蓮分局。
十七、暖暖支局。
十八、蘇澳支局。
十九、巡緝艇 (隸屬稽查組、花蓮分局及蘇澳支局) 。
前項各組、分局之下得設課,各室、支局及課得設股,隊得設分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