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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調解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由主管機關就高階人員派兼之;並得置副召集人一人,襄理會務。
前項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就高階人員或具有工程、財務、法律或具本法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派(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