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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結訓後自行就業或經推介就業,或未參加職業訓練經推介就業,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申請下列項目之穩定就業津貼(以下合稱津貼):
一、職業訓練訓後之穩定就業津貼(以下簡稱訓後就業津貼)。
二、推介就業之穩定就業津貼(以下簡稱推介就業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