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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配合就業安置能量及退除役官兵就業需求,訂定就業安置優先順序如下: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二、第二類第一級退除役官兵。
三、第二類第二級退除役官兵。
四、第二類第三級退除役官兵。
五、第二類第四級退除役官兵。
六、第二類第五級退除役官兵。
七、第二類第六級退除役官兵。
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之分級,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