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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保存範圍、基地地址與周邊環境、條件。
二、保存區具有重要性、稀少性與特殊性之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特殊建造技巧或建築形式、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
三、保存與修復方法及需求軟、硬體設施,及其採購方式、預算與執行規劃。
四、保存眷村之管理方法,與再利用之方式、價值、利用計畫及發展潛力、定位。
五、保存區域中可接受容積移轉之眷村改建土地、移轉之建築基準容積及方式。
六、其他與眷村文化保存有關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