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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軍各級醫療單位主官 (管) 對麻醉藥品管理,應負左列各款責任:
一、考核該單位藥局 (調劑室) 之作業。
二、考核麻醉藥品保管之安全。
三、考核麻醉藥品之製劑及配發。
四、考核各單位麻醉藥品料帳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