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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軍官、士官於退撫新制實施前服現役及參加軍人保險之年資所核發退除給與及退伍給付,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優存。
辦理優存之項目如下:
一、退除給與:包括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及眷補代金。
二、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前項優存之項目,包括補發及緩發部分。
第一項所稱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服役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