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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所稱退伍除役給與項目規定如左:           
一、退休俸。                     
二、贍養金。                     
三、退伍金。                     
四、軍官曾服士兵役退伍金。              
五、勛獎章獎金。                   
六、榮譽獎金。                    
七、兩年眷補代金。                  
八、士官就養補助金。                 
再入營服現役人員之前項退伍除役給與其先後服現役時間,除已發退伍金
者外,得合併計算發給。
軍官退伍具有士兵年資者,以其曾服士兵現役實職之時間計算,每半年發
給一個上等兵基數,未逾半年者以半年計,依此累進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