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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如下:
一、戰鬥系統。
二、陸用載台及其裝備。
三、海用載台及其裝備。
四、空用載台及其裝備。
五、動力系統。
六、飛彈火箭系統及其裝備。
七、槍砲兵器系統及其裝備。
八、武裝械彈及彈藥。
九、高能武器系統及其裝備。
十、資訊通訊技術及安全。
十一、單兵裝備。
十二、防護裝備。
十三、光學裝備。
十四、模擬裝備。
十五、偵測裝備。
十六、傘具裝備。
十七、其他經國防部認定,符合軍用規格之武器、彈藥、作戰物資及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