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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畢業學生資格比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凡十四歲以上十九歲未滿之未婚男性,且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依規定
入學本校高級部:
一、國民中學或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畢業者。
二、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結業,並經資格考驗及格,取得資格
證明書者。
三、修畢國民中學三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四、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五、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序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及格證明書者。
六、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提早升學報考證明
書者。
凡十一歲以上十四歲未滿之未婚男性,國民小學應屆畢業者,得入學本校
初級部,其入學事宜依民國教育法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