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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法徵用之軍需物,對於應徵人所賦予之權利義務,得由其代理人或繼
承人享受或履行之,依本法徵用之勞力,除應徵人應享受之權利得由代理
人或繼承人享受外,其在徵用期間死亡時,其卹金受領人之順序,比照軍
人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