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一、屬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者,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二、屬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於核實計算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