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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軍事院校學生死亡後,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下:
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就學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滿三年者,給與四
年,以後每增加二年增給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