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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聘雇人員遴用方式如左:
一、招考:由各總部 (中央單位為國防部) 或權責單位依實際需要,對外
公開招考後分發。
二、遴選:由聘雇單位遴選保舉具有適當專長人員,呈報權責單位核准後
聘僱之。
三、輔導:由聘雇單位就退除役軍官、士官、士兵中遴選具有適當專長者
,呈報權責單位核准後聘僱之。
四、職介:由聘雇單位洽請國民就業輔導機構推介,呈報權責單位核准後
聘僱之。
各等聘雇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標準如附表二。
圖表附件:
附表二:國軍聘僱人員任用資格標準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