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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獎勵大專院校學行優良僑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僑生畢業時,其畢業當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
列甲等 (八十分) 以上者,得檢具成績單,向本會申請補助返僑居地單程
機 (船) 票。
前項補助機 (船) 票之名額,由本會訂定,並依學業成績及申請次序核定
之。所補助之機 (船) 票限於畢業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使用,逾期無
效。
第一項所稱成績單,於醫學院及師範院校畢業之僑生,係指實習前一年之
在校學業成績單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