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人在國內申請護照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經領務局核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其費額如下:
一、提前七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未滿七個工作日者,以七個工作日計。
二、提前八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三、提前九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九百元。
已申請護照,事後要求速件處理並經領務局核准者,一律依前項第三款所定費額收費;事前已申請速件處理,復再要求提前製發者,亦應補足前項第三款所定費額之差額。
領務局得斟酌實際業務狀況,公告停止受理一部或全部之護照速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