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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商務卡費用分為申請費及換(補)發費,其費額如下:
(一)商務卡申請費,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 5,000 元整;在國外申請者,每件美金 160 元整。
(二)商務卡換(補)發費,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 300 元整;在國外申請者,每件美金 11 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