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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振興措施如下:
一、推辦客庄產業展售及行銷推廣活動。
二、獎勵至客庄旅遊消費。
三、其他經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措施。
前項第二款獎勵措施,以中華民國國民進行跨區消費,或外籍團客於本國旅遊為原則;並以餐飲、伴手禮等零售商店為振興對象。